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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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挪用資金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1、書面報罪材料,單位報罪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罪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報罪單位的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貸款的原始合同和復印件,犯罪嫌疑人貸款時留下的文件、證明材料等資料。
4、犯罪嫌疑人開戶資料,開戶時留下的文件資料。
5、騙取貸款后資金流向的票據、憑證、銀行帳頁等相關證據。復印資料應由提供單位加蓋印章并注明出處。
6、本罪起點:2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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