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員工,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合同,則員工沒有補償金的。結尾會講到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依照相關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想要續約,但用人單位不給續約的,需要賠償;
(2)勞動合同到期,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而無法續簽的,需要賠償;
(3)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則沒有補償金。
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續簽,還在繼續用工的,在這段時間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如有此類糾紛,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大多數都是支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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