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有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卻頻頻發生車輛碰撞、剮蹭事故,這到底是真“巧合”,還是假“意外”?淄博這位老司機事故出險記錄達200余條,賠付金額達到30余萬元,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案件經過。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隨時撥打 律師咨詢熱線免費咨詢:4008865736
今年5月30日,山東淄博警方接到當地的一家保險公司報案稱,該公司在一次核查中發現,一男子從2020年開始,多次發生車禍都是對方全責,然后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經警方查證核實,2020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當地26家保險公司,事故出險記錄達200余條,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達30余萬元。目前,王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從民事角度叫‘保險欺詐’,從刑事角度叫‘保險詐騙’,防止其發生,我認為首先應該是信息共享。有時候不法分子面對的不一定只有一家保險公司,其中掌握信息最全的是警方,因此,交警掌握的信息和保險公司聯動起來,如果發現事故次數很多,就要引起高度關注,再到一定時間之內采取行動。當然,從法律層面來說,警方和法院的信息共享也很重要,首先把證據找全,法院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明確界定之后作出公正的判決。”
打擊此類保險詐騙犯罪,既能凈化保險經營環境,又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不解決,它帶來的首先是交通安全受到影響;其次是價值取向問題,保險應該起到很好的作用,讓犯罪分子無空可鉆;此外,解決好這一問題也能使保險行業穩健經營,被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保險費可以減少一些支出,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這樣才能有效保障交通暢通,使人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重慶法律免費咨詢
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 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制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并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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