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政協原黨組書記郝宏軍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98萬余元,當庭認罪,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案件經過和受賂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A、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重慶律師網解析
(一)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金額達到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屬于數額較大的情節。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金額達到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屬于其他較重的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五)犯受賄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六)犯受賄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邯鄲市人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1月至2023年春節前,被告人郝宏軍利用擔任遼寧省營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遼寧省撫順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遼寧省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大連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銀行股份購買轉讓、工程承攬、商品銷售、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98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郝宏軍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郝宏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郝宏軍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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