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是指未取得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采礦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由國家行政機關頒發的一種特許許可證。沒有采礦許可證無權開采礦產資源。
重慶南川警方成功偵破一起非法采礦案,抓獲犯罪嫌疑人7人,推動修復生態環境74.06畝。在2022年4月,南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區公安局移交南川區某礦業公司涉嫌非法采礦案線索。在重慶市公安局環保總隊指導下,南川公安迅速成立專案組,組織精干警力開展偵查。
經查,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內,南川區某礦業公司法人邱某伙同公司股東,為牟取不當利益,以修路擴能為掩護,多次擅自改變路線修建通往廠區道路和廠區建設選址,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50余萬噸,侵占土地74.06畝。因本案案情復雜,涉案人員眾多,侵占國有資源數量巨大,公安機關通過長達1年多時間偵查取證,最終成功告破。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南川警方還堅持邊辦案、邊治理,聯合行政職能部門積極開展生態修復,超占的74.06畝土地已種植樹木。
據重慶市公安局環保總隊資料,近日重慶警方深入推進“昆侖”系列專項行動,榮昌警方在市公安局環保總隊的指導下破獲一起非法采挖砂巖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查獲涉案金額900余萬元。
經查,2020年初,重慶市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龔某以對征用地塊平場為名,先后與柯某、彭某、肖某簽訂協議,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盜采砂巖,持續非法采礦兩年之久,從中謀取不法高額利益。
后經相關部門對重慶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礦點、砂巖礦產資源司法鑒定,認定該非法采礦點的面積為11057平方米,共開采14432立方米建筑用砂巖,資源量價值為9267188.1元。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龔某、柯某、彭某、肖某已被榮昌區公安局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警方提示:非法采礦、采砂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會給生態環境帶來不可逆轉的危害。礦產屬于國土資源,是全體人民的共有利益,不法分子私自占用既是對國土資源的破壞,也是對人民權益的侵害。重慶警方將持續加強對此類破壞生態環境資源行為的預防措施和打擊力度,進一步保障民生,為人民服務。同時,環保總隊呼吁大家,共同守護美麗家園。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們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相似判例來幫您解答,快速達成您的訴求